劉世錦: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推進共同富裕新發展階段
發稿時間:2021-12-07 14:19:57 來源:《共同富裕:科學內涵與實現路徑》
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實現,我國開啟了“扎實推動共同富裕”新征程。實現共同富裕既是重大經濟問題,也是關系黨的執政基礎的重大政治問題。目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很突出,必須堅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其中關于就業、住房、教育、醫療、收入、養老等方面的宏觀規劃,關乎共同富裕的目標,也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
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國家創新與發展戰略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黃奇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劉世錦、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蔡昉等知名專家學者共同執筆,最終完成了《共同富裕:科學內涵與實現路徑》一書。劉世錦從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角度出發,幫助讀者全面準確理解共同富裕,明晰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把握新發展機遇。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的難點
中等收入群體的界定是一個學術性較強的問題,學界已有不少深度研究成果。流行的界定方法有絕對標準和相對標準。所謂“絕對標準”是指采用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界定中等收入群體。例如,世界銀行經濟學家布蘭科·米蘭諾維奇(Branko Milanovic)和什洛莫·伊扎基(Shlomo Yitzhaki)在對2002 年世界各國收入不平等情況進行分析時,以巴西和意大利的年均收入為標準,將其分別界定為中等收入群體劃分標準的下限和上限,同時又按世界銀行估算的2000 年購買力平價進行轉換,得出人均每天收入10~50 美元為中等收入群體的劃分標準。霍米·哈拉斯(Homi Kharas)以每天人均消費10~100 美元作為標準來界定發展中國家的中等收入群體,并對中等收入群體結構進行分析。
美國的皮尤研究中心在2015 年全球中等收入群體研究中表示,其對中等收入群體的劃分標準為按購買力平價來計算,人均每天收入應當在10~20 美元。國家統計局也提出了一個絕對標準,即把年收入在10 萬~50 萬元的家庭定義為中等收入家庭,并按該標準測算,2018 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約占總人口的 28%,這就是目前我們常提到的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約4 億人的來源。通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不同研究采用了不同的絕對標準,對中等收入群體的界定標準有比較大的差別,依據不同標準估算出的中等收入群體規模也不一致。
與之相對應,“相對標準”則是以中位數收入為中心,通過設定上下浮動的一定比例,對中等收入群體邊界的上下限進行界定。例如,格雷厄姆等人(Graham et al)選取人均收入中位數的125%和75% 作為界定中等收入群體的上下限。普雷斯曼(Pressman)則采用在收入中位數的67%~200% 作為標準來界定中等收入群體。國內對中等收入群體界定標準的研究也有采用相對標準的。例如,李培林等人以收入分位值為標準,把城鎮居民收入的第95 百分位界定為中等收入群體上限,下限則為城鎮居民收入的第25 百分位。按照這一標準,我國城鎮中等收入群體在2006 年、2008 年、2011 年和2013 年的占比分別為27%、28%、24% 和25%。
從上述研究可以看出,以絕對標準來測量中等收入群體,在不同發展水平和收入結構的國家會遇到一些問題,因為按照這樣的絕對標準,發達國家的居民可能80% 甚至90% 以上都是中等收入群體。所以,在國際比較當中,學術界更傾向于使用相對標準。通常的做法是,把全國居民收入中位數的75%~200% 定義為中等收入群體。但以這種相對標準定義的中等收入群體,受收入差距的影響很大。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收入差距不能夠縮小,盡管其居民收入在普遍不斷提高,但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和比例可能不僅不會擴大,反而會縮小。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如果將居民收入中位數的75%~200% 定義為中等收入群體,那么,近10 年來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占比則一直維持在40% 左右。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之所以重要,首先與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進入高收入社會相關。世界銀行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題為《 2030 年的中國: 建設現代、和諧、有創造力的社會》的報告中指出,在 1960 年的101 個中等收入經濟體中,到2008年只有 13 個成為高收入經濟體,87% 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在將近50 年的時間跨度里,都無法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進入高收入階段。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多數是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拉美國家,也有馬來西亞等亞洲國家。這些國家在20 世紀70年代就已達到中等收入水平,但此后幾十年無法突破瓶頸,穩定地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對這些國家而言,人均GDP 一萬美元就像一道魔咒,跨越了還要倒退回來。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采用“東亞模式”的日本和亞洲“四小龍”,它們用了10 年左右的時間就實現了從中等收入經濟體到高收入經濟體的躍升。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甚多,其中一個重要變量就是收入差距過大,沒有形成足夠規模且穩定的中等收入群體。反之,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過程中都保持了較小的收入差距。由此,李培林等人提出了雙重中等收入陷阱的命題,認為如果不能解決中等收入群體占主體的問題,就無法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就中等收入社會向高收入社會的跨越期來說,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意義首先是增加消費需求,對經濟持續增長注入新的動能。這一時期經濟增長已由高速轉入中速,投資、出口對增長的重要性下降,消費和服務業逐步轉為主導性增長力量。作為邊際消費傾向高(相對于高收入群體)、消費能力強的中等收入群體,成為擴大消費容量進而拉動增長非常重要的力量。
中等收入群體擴大、消費擴容,前提是能夠實現收入增長,使這部分人由低收入行列脫穎而出。有的論者談論如何增加低收入群體的消費意愿,似乎低收入群體消費水平低是由于他們不愿意消費。這種情況并不符合實際,主要限制因素仍然是收入水平低。低收入群體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種途徑,比如通過再分配,但從總體和長期層面來講,低收入群體增加收入并進入中等收入群體行列,要靠他們自身創造財富能力的提升。所以,在增長視角下,對有潛力進入中等收入群體的那部分人來說,他們不僅是消費者,更重要的還應當是生產者、創新者,在這幾種身份之間建立起可持續的循環。他們首先是生產者、創新者,創造出社會財富、提高收入水平,進而增加消費,并為下一輪的生產和創新營造條件。
這樣一種循環的形成和提升并非易事,中等收入群體擴大的難度正在于此。已有的高收入和中等收入者,在既有的發展空間和制度約束下,顯然最有條件抓住和利用提高收入水平的機會,從而成為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這里姑且先不討論這種先富一步是否合理。而較低收入人群或潛在的中等收入人群,對既有發展空間和制度條件的分享可能性顯然偏低,甚至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他們要躋身中等收入群體,就要打破既有的多個層面的約束,形成一組新的發展空間和制度條件。
二戰以后工業化的歷史經驗表明,擺脫傳統社會的低水平增長陷阱,啟動現代增長進程是一場苦戰,但與此后由中等收入階段轉向高收入階段相比,似乎還要容易一些。如果把現代經濟增長看成一個火箭發射入軌過程,擺脫傳統社會低水平增長陷阱是一次啟動,擺脫中等收入陷阱、成功轉入高收入社會則是二次啟動。二次啟動的難度顯然大于一次啟動。幾十個經濟體進入現代經濟進程,而只有少數經濟體躋身高收入社會的事實,提供了有說服力的佐證。坦率地說,我們對二次啟動的難度何在并不很清楚,而這也恰恰就是研究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難點和重點。
增長型收入差距與衰退型收入差距
中國的收入差距擴大是伴隨著改革開放推動的經濟高速增長而出現并發生波動的。收入差距擴大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要放到經濟轉型、制度變遷的架構下考量,并不存在簡單的結論。如何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邏輯和政策,也要在這一過程中加以分析。
李實等人把改革開放以來的收入差距變化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8 年到2008 年,收入差距逐步擴大。這一階段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1978—1983 年,收入差距并沒有擴大,反而有所縮小。由于農村改革率先啟動,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帶來了農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城鄉之間收入差距一度從1978 年的2.6 倍下降到1983 年的1.8倍,并帶動了全國收入差距的縮小。全國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在1981—1983 年下降了近3 個百分點,直到 1986 年才回到 1981年的水平。第二個時期,是1984—1994 年,收入差距全面而持續地拉大。80 年代中期,城鎮的市場化改革啟動,增長加快,而農村改革的第一波增長效應下降,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再次拉大,同時城市內部和農村內部的收入差距也開始拉大。第三個時期,是1995—2008 年,開頭兩年收入差距出現了短期下降,主要是由于政府大幅提高了農產品收購價格,這對農民收入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后隨著漲價效應的減弱,又重回收入差距擴大的軌道,到2008 年達到一個高位。世界銀行專家估算,1981 年中國全國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為 0.31,到 2008 年上升到 0.491。
第二階段,2008 年以后,收入差距高位徘徊或有所下降。從2008 年以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出現了逐年下降的勢頭。但2015 年以后又有小幅回升,如2015 年為 0.462,到2017 年達到0.467。全國收入差距出現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城鄉之間收入差距的縮小。最新研究發現,城鄉收入差距在全國收入差距中所占的比重從 2007 年的40% 下降到2013年的15%。這一時期城鄉收入差距趨于穩定,且某些時段有所回落,主要得益于若干因素的影響,如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持續轉移,“劉易斯拐點”出現后農民工工資水平的提升,新農保、新農合、最低社會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的建立和完善等。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收入差距的演變歷程,可以引出兩組重要概念。
一組是“增長型收入差距變動”和“衰退型收入差距變動”。增長型收入差距變動是指收入差距變動與經濟增長同時發生,而且收入差距變動成為經濟增長的動因,更具包容性的情景是,各個階層的收入均有增長,只是增速不同引起收入差距變動。相反,衰退型收入差距變動是指收入差距變動與經濟衰退同時發生。這里的衰退也可以分為絕對衰退和相對衰退,前者是指經濟規模的收縮或負增長,這種情況少有發生;后者則指經濟增速雖然維持了正增長,但顯著低于潛在增長率。
另一組概念是“增效型收入差距變動”與“減效型收入差距變動”。前者是指收入差距變動有利于提高效率,如通過改進激勵機制降低成本、增加產出,通過創新拓展新的增長空間等,資源由低效領域向高效領域流動。而減效型收入差距變動則指收入差距變動帶來效率下降,如腐敗、行政性壟斷引起的收入差距效應。增效型與減效型收入差距變動的一個根本區別是,前者創造社會財富,后者只是在轉移社會財富。現實生活中,二者有時是同時發生的,如改革初期的雙軌制,就是在提供部分市場激勵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腐敗。
把上述兩組概念結合起來,就會形成多種組合。一種典型且較為理想的組合是增效型與增長型收入差距變動的組合,效率提升成為增長的主因,各個階層都能增長,差距主要表現在增速的不同上,經濟增速達到或非常接近潛在增長率。另一種比較極端的組合是減效型與絕對衰退型收入差距變動的組合,收入差距變動伴隨的效率下降使經濟處在收縮狀態。
在這兩種組合之間,我們還會看到諸多更接近現實的組合。增效型與減效型通常同時并存,區別在于哪種類型居主導位置。一種典型情景是,盡管存在不同程度的減效型因素,但增效型依然為主,經濟增長接近潛在增長率水平。另一種情景是,減效型因素超過增效型因素,經濟增長處在遠離潛在增長率的相對衰退狀態,如拉美一些增長長期停滯的國家,以及中國改革開放前的某段時期。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大體屬于增效型主導、經濟增長接近潛
在增長率水平的收入差距變動狀態。改革開放初期,農村改革驅動了低收入群體增效增收而使收入差距有所收縮。此后出現的收入差距擴大,大體與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相對應,表明更多是增效型差距擴大在起作用。減效型因素也普遍存在,如與行政權力相關聯的腐敗、行政性行業壟斷、不公平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競爭、基本公共服務分享不均,都不同程度地拉低了經濟增長水平。問題的復雜性在于,作為轉型期的經濟體,增效和減效有時是混在一起的,并非涇渭分明,如多種形態的雙軌制。
經濟增長過程中的收入差距變動是否有規律可循,在學術界存在爭議。一度流行的庫茲涅茨曲線,認為隨著經濟增長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差距呈倒U 形變化,即先低后高,達到某個峰值后,再由高到低。但是這一假說的邏輯不甚清晰,也缺少實證基礎。如果這樣的倒U 形變動確實存在,一種可能暗含的邏輯是,在現代增長過程的初期,處在高生產率部門的人群收入率先加快增長,在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時也推動了經濟增長。但達到一定高度后,增長將會減緩。如果此后低收入人群生產率提升,帶動其收入增長相對加快,就會在收入差距縮小的同時,也為經濟增長提供新的動力。
簡單地說,第一階段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會拉大收入差距,第二階段后富起來的另一部分人將縮小收入差距。這兩個階段均具有增效型帶動增長型收入差距變動的特征。不過,這種比較理想的格局并不具有必然性。另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景是,第一階段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增長乏力后,低收入人群無法提高生產率,難以啟動后富起來的第二階段,于是,經濟可能陷入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增長相對衰退的狀態。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景是,全面壓制先富階層,在“劫富”的同時,也使其不再具有增效積極性,這樣收入差距有可能縮小,但不可避免重蹈改革開放前平均主義加普遍貧窮的困境。
從這樣的角度看,現階段中國應當力爭的是第一種情景,避免后兩種情景。盡管出現第三種情景的可能性較小,但走回頭路的社會基礎亦不應低估。更具挑戰性的是如何避免第二種情景。在此意義上,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性、緊迫性就更顯而易見了。
實現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目標的意義和重點人群
鄧小平在改革開放初期提出:“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其他地區、其他的人,逐步達到共同富裕。”經過改革開放40 多年的發展,中國已經進入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第二階段,也就是通過另一部分人也富起來,帶動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從本文前面的討論可以看出,第二階段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都要大于第一階段。試圖后富起來的群體在人力資本、發展機會和發展條件上總體落后于先富起來的群體,而且向前走或向后退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已有先例。從國內看,前段時間受新冠肺炎疫情沖擊,部分地區的勞動者收入和消費水平下降,有數據顯示,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出現階段性收縮。
在這個時間節點,有必要提出一個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的目標,在已有的4 億中等收入群體的基礎上,再用10~15 年的時間,推動這個群體再增加4 億~5 億人,達到8 億~9 億人,占總人口的60% 左右。提出并實施這一目標有如下一些考慮。
首先,中等收入群體倍增對擴大內需、提高生產率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和實現倍增的時間也都具有重要意義。規模不足或時間拖后都將直接影響經濟增長速度和社會的穩定性,對此缺少認識很可能付出全局性代價。其次,提出這一目標本身就是有意義的,它有利于形成全社會共識,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而這正是中國的制度優勢之所在。
實現這一目標具有可行性。根據我們研究團隊的測算(參見《新倍增戰略》一書“實現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的潛力、時間與路徑”,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研究課題組),假定2019—2030 年實際GDP 平均增長5.0% 左右,平均通脹率為2.5%,名義GDP 年均增幅7.5%,居民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與名義GDP 增速匹配,同時根據不同收入群體內城鄉居民分布的加權計算,低、中和高收入群體收入增速分別為7.7%、7.1% 和6.9%,那么到2030 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將上升至約51%,低收入群體比重下降至約45.6%,高收入群體比重則上升至約3.3%,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將達7.5 億人,與2018 年相比,2030 年有3.7 億人由低收入群體上升至中等收入群體。按照大體相同的變動速度,到2035 年前,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有可能達到8 億~9 億人,實現倍增的目標。
另一個相關議題是實現這一目標涉及的重點人群。從我們團隊的研究成果看,到2030 年有可能進入中等收入群體的3.7 億人,主要對應的是2018 年家庭年收入為4 萬~6 萬元、6 萬~8 萬元和8 萬~10 萬元的低收入家庭,也就是我們需要重點分析的潛在中等收入群體。這個群體中城鎮居民占比為57%,鄉村居民占比為31%,外來務工人員占比為11%。其中外來務工群體,從數量和定義上,都更接近進城農民工群體。農民工是指在異地以非農就業為主的農業戶籍人口。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 年我國農民工數量達到2.87 億人,外出農民工1.72 億人,外出農民工中進城農民工1.37 億人。外來務工群體的定義為“來自農村地區、戶口不在本城鎮社區的人員”。2018 年外來務工群體占比為9.7%,人口數量在1.35 億人左右。從數量上看,外來務工群體大體接近進城農民工。
與2013 年相比,2018 年外來務工人員中屬于中等收入群體的部分占總人口的比重從2.2% 提升至4.1%,占中等收入群體增量的27%,貢獻率相當可觀。這里所說的外來務工人員,基本上屬于勞動年齡人口,非就業人口不多。而在鄉村居民中,相當多的人口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和父母,其收入狀況直接依賴外來務工人員。此外,農村人口就地城鎮化的比重逐步提高,相當多的農民是在戶籍所在地“被城鎮化”的。所以,處在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村人口規模明顯要大于上述外來務工人員。從現階段我國城鄉結構轉型、收入增長的特征看,廣義上的“進城農民工”是未來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需要著力關注的重點人群。
從調查數據看,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主的進城農民工有以下特點:他們的家庭平均支出強度顯著高于農村家庭,但由于無法同等享受城鎮戶籍的相關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其儲蓄避險意愿較高,所以外來務工家庭平均消費強度與城鎮家庭仍有很大差異;外來務工人員受教育水平明顯高于農村居民,基本接近城鎮居民水平;就業分布與城鎮居民有明顯差異,外賣、出租車和快遞等新型就業場景吸納了數量可觀的“新型農民工”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10% 的人口占比貢獻了20% 的新型就業,遠超城鎮和鄉村居民;外來務工人員更多就職于民營部門,機關企事業單位就業占比較低,面臨收入不高、就業不穩、社保不全等一系列制約其收入和消費穩定增長的因素;他們無法享受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醫保和養老保險覆蓋率明顯低于同樣居住在城鎮的居民;相當一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尤其是其中的較高收入者,有明確定居城鎮的需求。應當從進城農民工的這些特點出發,采取針對性強、務實有效的戰略和政策,推動更多的進城農民工進入中等收入群體。
實施以提升人力資本為核心的倍增戰略
進入共同富裕的第二階段后,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戰略和政策的核心是促進機會均等,著力提升低收入群體的人力資本,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人力資本差距,以增效帶動增長的方式縮小收入差距。一個簡單的邏輯是,在剝去種種社會關系的外衣后,人們之間能力的差距,遠沒有現實世界中收入分配和財產分配差距那么大。如果能夠創造一個人力資本公平發展的社會環境,人們的積極性、創造力普遍而充分地被發揮出來,公平和效率就可以互為因果,在提升社會公平的同時就能促進經濟增長。
依照這種思路,下一步實施中等收入群體倍增戰略,應以提升進城農民工人力資本為重點,采取多方面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力爭在不長時間內取得明顯成效。
第一,對農民工及其家屬在城市落戶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目前中小城市和部分省會城市已取消落戶限制,仍有限制的城市則改為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即由規定符合何種條件能夠落戶,改為不符合何種條件不能落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縮減負面清單。對北上廣深和其他特大型城市的城市核心區與非核心區域、都市圈內的中小城鎮等實行差異化政策,采取不同的負面清單,適當放寬后者的落戶限制。
第二,建設面向農民工為主的安居房工程。以大城市尤其是幾大都市圈、城市群為重點建設安居房,著力解決能夠穩定就業、對當地發展做出貢獻、就地繳納社保的低收入農民工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的問題。以40~60 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降低建造成本,把安居房價格控制在與農民工購買力相適應的水平。降低購買資格門檻,不歧視無戶籍、無學歷人口。由政府主導籌措土地資源,設計運行規則,加強監管,在政策框架內實行市場化運營,形成商業可持續機制。
第三,與農村人口進城落戶、提供安居房相配套,加快推進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繼續推進并擴展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隨人員流動可攜帶的政策,打通農村社保、醫保和城鎮居民社保、醫保的銜接,實行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政策。
第四,提供就業基本公共服務,鼓勵吸收農民工就業。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進城農民工,持居住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享受就業基本公共服務。全面加強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將職業教育培訓作為一項基本公共服務加以提供。推行農民工新型工匠培訓計劃。鼓勵各類技工院校、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并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鼓勵企業對農民工員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并在財稅、信貸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激勵措施。國家對吸收農民工就業、安居較多的城市,在財政補助、基礎設施投資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第五,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流轉,增加農民工的財產性收入。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與國有土地同價同權、同等入市。創造條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組織外部流轉。積極穩妥務實地解決好小產權房問題。農地入市、宅基地流轉獲取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完善相應地區農村人口的社保體系,使他們與城里人一樣不再依賴于土地保障,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收入的同時,由更有效和穩定的社會安全網托底。
第六,促進機會公平。進一步打破不當行政性管制,疏通社會流動渠道,防止社會階層固化。改變有些地方對低收入農民工的歧視性做法,在大體相當的條件下,在就業、升學、晉升等方面,給低收入群體提供更多可及機會。
第七,各級政府要制定規劃、完善政策,定期督查、確保落實。要將農民工落戶、住房、基本公共服務、就業和職業培訓等納入“十四五”規劃和年度規劃,明確有關部門的任務和職責,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做出進度評估,向各級人大報告。同時要根據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和就業狀況變化,對相關規劃政策做出必要的調整改進。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創新,并將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書名:《共同富裕:科學內涵與實現路徑》
定價:88.00 元
ISBN:978-7-5217-3790-5
作者:黃奇帆、厲以寧、劉世錦 等
出版時間:2022年1月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團
內容簡介:
本書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書記馬建堂作序推薦,厲以寧、黃奇帆、劉世錦、蔡昉領銜解讀,全面準確闡述共同富裕,以更加貼近決策層的視角提供行動指引。
圍繞共同富裕是什么、靠什么、怎么干的問題,以發展和分配兩大視角,從全局戰略上,以理論的視角,廓清共同富裕的科學內涵與頂層邏輯,以糾正誤區;從具體戰術上,以政策的視角,明晰共同富裕的實現路徑與推進重點,確保落地可行。
本書涉及收入分配、稅制改革、醫療和教育等領域公共服務供給、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和保險等各個方面關乎共同富裕的政策舉措。讀懂共同富裕,可以幫助你牢牢把握新發展格局下的具體動向和導向,順勢而為,贏得新發展機遇。